安徽省核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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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核学会,英文名称为Anhui Nuclear Society,缩写为A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核科技工作者、核教育工作者、核医疗工作者、与核科技相关的企业的管理者和核科技领域研究生等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核科技工作者的纽带与桥梁,是我省核科学研究、核技术应用和核科学技术普及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推动核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全省核科技工作者,围绕科技兴皖、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学科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充分利用我省在核科技设施和核科技人才上的优势,实施科技兴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加快科技进步,促进安徽省科学、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第六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会徽:(会徽说明另附页)

 

 

第八条 本会注册网址:http://www.ans.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对国家核技术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核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开展国内外、省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同国外的各种核科技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加强同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的原子能和平利用组织的交流。加强同其他省市核科技组织的交流和合作,组织开展民间交流和合作。

(三)组织开展普及核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的科技活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四)组织开展核科学技术领域及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活动。推广先进的核技术。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咨询、鉴定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加强核科技工作者和企业与产业部门的联系与交流。

(六)反映会员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项和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新技术、新成果的国内外展出、展览和宣传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七)负责学会的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或支持原子能和平利用、核科技知识普及教育和核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并授予荣誉。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产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九)编辑出版科普宣传资料。

(十)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十一)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学生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热心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核科技知识的普及工作;

(五)从事核科技管理、研究、教育、应用、生产以及其它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出面推荐或本会2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从事或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学生会员:在高校和研究机关从事学习的核科技领域的学生,特别是研究生,是核科技领域的新生力量,具有一定数量学生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享有与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到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取消其会员资格。团体会员的会费由团体所在的单位代交(团体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严重违反学术道德、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安徽省核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学会阶段工作规划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省科协和民政厅备案,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是学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学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服务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对我省核科技事业做出卓越贡献,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的同志,理事会可授予荣誉理事长职务,任期一届。届满后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对在学术有杰出成就,曾任本会理事,对本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同志,理事会也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对在核科技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科技交流活动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为三到五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理事长若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特定工作需要等暂不能全力从事学会工作,则可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理其工作,或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行使职权。常务副理事长需定期与理事长沟通协商。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提议,省科协同意后方可聘任,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上一届到期后不再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以及我省核科技领域知名科学家共同组成。顾问委员会任期一届,顾问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6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或理事长提名,分别经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副秘书长由我省重要核科技研究应用单位提名、或由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学会办公室主任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协商后直接任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资产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省科协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核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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